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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执380号

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2执380号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性,1964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本院在执行与孙某某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41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某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渠秀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帅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