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3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行负责人。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邓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于2018年11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现下落不名,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邓某某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332605.19元,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332605.19元。应收取执行费488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88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强 国
审 判 员        陈 五 洋
审 判 员        袁    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    森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