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中段三鼎大厦**。
负责人:李军,任行长。
被执行人:马高峰,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王静静,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冯娟,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展,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王举,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执行人:马彪,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金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禹州市顺店镇尹岗村。
法定代表人:马高峰,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静帅,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禹州市安邦机械有限公司,住禹州市顺店镇西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娟,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禹州市万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禹州市顺店镇尹岗村。
法定代表人:马彪,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执行人马高峰、王静静、冯娟、李展、王举、马彪、禹州市金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禹州市安邦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万琪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豫1002执7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 吴新民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亚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