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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行审37号

汶上县卫生健康局、陈会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汶上县卫生健康局;陈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0830行审37号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汶上县明星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414L。法定代表人王玉彬,局长。被申请人陈会敏,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公民身份证码:370830198710111728。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向我院申请审查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于2018年8月11日以被申请人陈会敏实施违法生育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汶社抚费征字【2018】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内容是:对陈会敏违法生育第3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3623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复议,未起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经依法催告,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

本院认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人陈会敏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履行汶上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汶社抚费征字【2018】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将社会抚养费36237元及加处滞纳金(从2018年9月11日起,每月按应交社会抚养费数额的2‰计算,总额不超过本数)缴纳至汶上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帐户:15×××81。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间内如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将本案移交本院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444元,由被申请人陈会敏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存政

审判员  蒋建洲

审判员  顾 旋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潇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