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1178号
原告:何永宿,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远高,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
被告:陈段,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楠,系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何永宿诉被告陈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永宿与被告陈段已达成调解协议,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永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