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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6执37号之五

王鸿博、熊拥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鸿博;熊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6执3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王鸿博,男,生于1983年12月23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熊拥军,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6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拥军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18×××95的存款一百零七元七角。

审判员  朱登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白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