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6执3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王鸿博,男,生于1983年12月23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熊拥军,男,生于1977年10月5日,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6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拥军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18×××95的存款一百零七元七角。
审判员 朱登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白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