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23执22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芳玉,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沈彩平,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沈青泼,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
被执行人:沈彩红,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本院在执行沈芳玉与沈彩平、沈青泼、沈彩红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沈彩平、沈青泼、沈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彩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彩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陵县三里营业所账户存款10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