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5065号
申请人:谢家瑜,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应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梁继昌,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家瑜诉被申请人梁继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继昌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家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继昌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孔婉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晓媛
书记员龙文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