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7017号申请人深圳市华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郑屋围花园C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055742R。法定代表人邓法祥。委托代理人廖觉规,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平,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隆庆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创科技园**厂房**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XT50X。法定代表人刘雪梅。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明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隆庆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68094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号为109531919201900××××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华明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隆庆智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6809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陶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