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27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汤宝根,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申请执行人江翠兰,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四省余干县。被执行人占明辉,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汤宝根、江翠兰与占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干民二初字第2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宝根、江翠兰与被执行人占明辉的代履行人占得文、占新文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干民二初字第2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忠全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汤宏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翼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