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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7执494号

汤宝根、江翠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宝根;江翠兰;占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27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汤宝根,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申请执行人江翠兰,女,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四省余干县。被执行人占明辉,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汤宝根、江翠兰与占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干民二初字第20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宝根、江翠兰与被执行人占明辉的代履行人占得文、占新文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干民二初字第2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忠全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汤宏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翼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