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801民初874号
原告:贺西翠,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岳恒峰,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西翠与被告岳恒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西翠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西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贺西翠负担。
审 判 员 冯珍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玉玲
书 记 员 保万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