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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01民初874号

贺西翠与岳恒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西翠;岳恒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801民初874号

原告:贺西翠,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岳恒峰,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西翠与被告岳恒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西翠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西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贺西翠负担。

审 判 员 冯珍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玉玲

书 记 员 保万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