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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刑更110号

(2019)赣刑更110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蒋宗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刑更110号罪犯蒋宗专,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宗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蒋宗专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宗专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于2019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宗专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宗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蒋宗专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起至

二〇四一年四月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静燕

审判员  万细泉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万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