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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行终55号

毛闹娃、嵩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公安)
当事人
毛闹娃;嵩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闹娃,女,汉族,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朝、彭丽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县公安局。住所地:嵩县城关镇行政路**院。法定代表人吴光辉,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

上诉人毛闹娃因与嵩县公安局、洛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行初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毛闹娃上诉称:本案属于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洛阳市公安局复议,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洛公复决字【2018】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维持了嵩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嵩公(坪)强戒决字【2018】100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豫0311行初82号行政裁定,指令洛龙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毛闹娃的起诉不属于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洛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起诉人毛闹娃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妥。毛闹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王 艺

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孟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