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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397号

李金祥、苗玉芬与李金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金祥;苗玉芬;李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397号

原告:李金祥,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苗玉芬,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告:李**,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金祥、苗玉芬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祥、苗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贾文丽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