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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7民初440号

龙南县特地建材店与徐煜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南县特地建材店;徐煜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27民初440号

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 经营者:熊颖,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告:徐煜智,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南生,龙南县经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与被告徐煜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经营者熊颖、被告徐煜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徐煜智付清所欠货款1119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徐煜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31日,被告徐煜智来我店选购了瓷砖一批,签署了瓷砖订货合同,并付定金5000元。2018年6月15日起开始送货到被告徐煜智家里,被告徐煜智收到货后对房间用的瓷木品牌提出异议,说为什么是“无界”牌的而非“特地”牌的。当时我店的业务人员跟他解释,当时他选的就是“无界”牌的,我们的瓷砖价格牌上已经标清楚是“无界”品牌,而且当时也已口头告知。经过解释和沟通,被告徐煜智接受了房间的瓷砖,并签字确认。2018年7月12日送完最后一批货后,被告徐煜智家瓷砖工程已全面完工。后经我店多次催款,被告徐煜智又以房间瓷木太贵为由不肯付款。2018年9月20日被告徐煜智来我店与我店经理李帅协商沟通,经确认被告徐煜智用瓷砖货款30324元,已付货款5000元,优惠2385元,尚欠货款22939元。被告徐煜智于9月23日付款10000元,说家里有些多余瓷砖要退,等退完货再付清。10月15日被告徐煜智退回瓷砖1527元,剩余货款11412元未付。从2018年10月开始我店多次向被告徐煜智催款,被告徐煜智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付款。 被告徐煜智辩称,1、被告徐煜智并没有订“无界”牌地板,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也没有告知被告徐煜智这是“无界”牌磁砖,被告徐煜智始终没有接受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的“无界”牌磁砖。2、被告徐煜智支付的价款是15200元,并不是15000元,应该在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的诉请上减去2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是一家经营瓷砖的建材店,除经营“特地”牌瓷砖外,还经营其他品牌的瓷砖。2018年5月31日,被告徐煜智向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订购瓷砖,共计26332元。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实际购买瓷砖价款为26412元,被告徐煜智已付15200元,尚结欠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货款11212元。因被告徐煜智认为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送货至被告的“无界”牌瓷砖并非“特地”牌瓷砖,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被告徐煜智不予支付结欠的货款,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徐煜智向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购买瓷砖,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徐煜智作为买受人,有义务向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出卖人支付货款。现被告徐煜智实际结欠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货款11212元,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主张被告徐煜智支付货款11195元,系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徐煜智辩称的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送货给被告徐煜智的“无界”牌瓷砖并非被告订购的“特地”瓷砖,因被告徐煜智已经另案起诉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且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2019)赣0727民初440号〕,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徐煜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1195元给原告龙南县特地建材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煜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五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