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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1执409号

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严进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严进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1执409号 移送执行人: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环城北路**。

被执行人:严进之,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西省南宁市宾阳县。 严进之被控诈骗罪一案,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2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严进之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及退出违法所得义务,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移送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42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移送执行人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7年6月13日依据(2016)闽082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严进之判处罚金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以(2017)闽0821执1176号立案受理执行,移送执行人现又以相同依据、相同事项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又以(2019)闽0821执409号重复受理。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作出了撤回(2019)闽0821执409号案件执行情况说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21执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富荣

审判员  吴许明

审判员  李国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吉

书记员赖庆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