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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30执726号

杜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杜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30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被执行人:高某,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本院在执行杜某与高某为婚姻纠纷执行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7)冀0130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为:

一、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杜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杜雨璇,儿子杜佩胜由被告杜某抚养、次女杜雨沛由原告高某抚养,原告高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杜某小孩抚养费26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案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杜某尚未偿数额为26100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行踪,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制作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冀0130执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永宾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一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