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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执819号

赵聚兴与李树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聚兴;李树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106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赵聚兴,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艺术博物馆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文津东巷**,身份证号1401021***********。

被执行人:李树昌,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教场巷******身份证号142326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6日生效的(2018)晋0106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树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树昌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七万九千零七十五元(本金二十万、利息十六万二千二百八十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千四百八十五元、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七十元、保全费二千二百七十七元、执行费五千四百六十三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