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7997号之二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鸿福路**海德广场**酒店首层****、负****、2栋办公2201、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8711XM。
负责人:于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婷,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媛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王玺博,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关于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玺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粤1971民初7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玺博价值23441.37元的财产。2019年4月4日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被申请人已结清案涉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玺博名下房产(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横(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金银岭翠云轩花园**商住楼****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玺博名下房产(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金(地址: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金银岭翠云轩花园**商住楼****房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银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