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491号 移送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
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赵婷婷,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李殿仓与李冬生、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的银行存款标 的额1150元,执行费50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的收入标的额 1150元,执行费50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