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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6执491号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李冬生、赵婷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冬生;赵婷婷;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491号 移送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三号井法庭。

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赵婷婷,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李殿仓与李冬生、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费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的银行存款标 的额1150元,执行费50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的收入标的额 1150元,执行费50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冬生、赵婷婷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段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