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4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茹,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进,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冬,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南都,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林,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回海峰,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丽月,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信贷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进、贾南都、李冬、徐林、回海峰、孙丽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3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白 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