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922民初279号
原告:孙龙,男,1989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彰武县。
被告:连洪伟,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王圆圆,女,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原告孙龙与被告连洪伟、王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龙、被告连洪伟、王圆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连洪伟返还借款2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要求王圆圆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连洪伟、王圆圆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王圆圆是朋友关系,王圆圆与连洪伟是朋友关系,均在章古台镇本街做买卖。2018年4月16日,连洪伟做买卖需要资金,通过王圆圆联系并担保向我借款20000元,在王圆圆的店铺内,我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连洪伟8300元,交付连洪伟现金11700元。约定2018年6月16日还款,没有利息,如果到期不还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王圆圆为连洪伟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借款到期后,连洪伟于2018年6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500元,2018年11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1500元,累计还款3000元。连洪伟辩称:我与孙龙口头协议借款10000元,月利息一毛五厘。2018年4月16日,孙龙扣留第一个月利息1500元,扣留家访费200元,通过微信转账交付我8300元。我没有向孙龙借另外的10000元,当时出具一份10000元的借据,另外还让我们出具了一份20000元的借据,说是到期还不上,要我们偿还20000元。我已经偿还7800元,还有一部分还款没有证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尚欠借款多少,利息多少,由法院依法判决。王圆圆辩称:连洪伟向孙龙借款10000元属实,我提供担保,孙龙扣留一个月利息1500元,家访费200元,实际交付8300元。借款时打了两张据,一张是10000的,一张是20000的,如果到期还不上,就按20000借款算。已经偿还7800元尚欠借款多少,利息多少由法院依法判决。孙龙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借据1份,证实2018年4月16日,连洪伟向孙龙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至2018年6月16日,逾期不能偿还,每日按3‰支付违约金,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清借款,由担保人王圆圆负责偿还。2、手机微信转账记录1份,证实2018年4月16日,孙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连洪伟“日子就是红康家肉店”交付借款8300元。连洪伟、王圆圆为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手机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10份,证实2018年4月16日,孙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连洪伟、王圆圆交付借款8300元。连洪伟、王圆圆向孙龙还款:2018年5月16日19:11还款500元;2018年5月16日21:20还款1000元;2018年6月16日13:36:47还款1500元;2018年7月16日16:15还款1500元;2018年8月17日17:47:02还款300元;2018年9月16日18:51还款1000元;2018年9月18日18:34:21还款500元;2018年11月16日10:26:45还款300元;2018年11月16日10:26:50还款300元;2018年11月16日10:26:55还款9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和质证,孙龙、连洪伟、王圆圆对各自提供的手机微信转账均无异议。连洪伟、王圆圆对孙龙提交的借据提出异议,提出借款时打了两张据,一张10000的,一张20000的,如到期还不上按20000借款算,实际交付借款8300元。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孙龙与王圆圆是朋友关系,有借贷关系。王圆圆与连洪伟是朋友关系,三人均在章古台镇本街做买卖。因王圆圆经营服装需要资金,欠孙龙借款尚未还清,不便再次向孙龙借款,于2018年4月16日,以连洪伟的名义向孙龙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由王圆圆提供担保。当日,在王圆圆的服装店,孙龙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500元和家访费2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连洪伟交付借款8300元,连洪伟将该笔借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王圆圆,由连洪伟为孙龙出具20000借据一份,约定2018年6月16日还款,如逾期不能还款,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王圆圆为连洪伟提供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和期限。合同履行期间,王圆圆和连洪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孙龙还款十次,合计7800元。其中:1、2018年5月16日19:11还款500元;2、2018年5月16日21:20还款1000元;3、2018年6月16日13:36:47还款1500元;4、2018年7月16日16:15还款1500元;5、2018年8月17日17:47:02还款300元;6、2018年9月16日18:51还款1000元;7、2018年9月18日18:34:21还款500元;8、2018年11月16日10:26:45还款300元;9、2018年11月16日10:26:50还款300元;10、2018年11月16日10:26:55还款900元。余款及利息经孙龙多次索要未还。
本院认为,连洪伟向孙龙借款,王圆圆提供保证,共同签订借据一份,三方均无异议,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履行时,孙龙向连洪伟交付借款的数额是8300元还是20000元,月利率是否为15%。根据孙龙提交的微信转账单和连洪伟、王圆圆还款情况看,约定的借款为10000元,孙龙交付借款时扣留一个月利息1500元,家访费200元,实际交付借款8300元,月利率15%。孙龙提出的另外11700元借款,连洪伟和王圆圆不予认可,孙龙又不能提供交付证明,本院无法认定。因为三方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上限标准,应做适当调整,对已经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3%,未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王圆圆和连洪伟已偿还的7800元,还本付息和尚欠借款情况计算如下:1、2018年5月16日还款1500元,返还借款1251元、利息249元;2、2018年6月16日13:36:47还款1500元,返还借款1288元、利息212元;3、2018年7月16日16:15还款1500元,返还借款1327元、利息173元;4、2018年8月17日17:47:02还款300元,返还借款167元、利息133元;5、2018年9月16日18:51还款1500元,返还借款1372元、利息128元;6、2018年11月16日10:26:45付款1500元,返还借款1413.15元、利息86.85元。连洪伟尚欠孙龙借款1481.85元,并从2018年11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王圆圆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在保证期限内,孙龙多次向王圆圆主张权利,王圆圆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综上所述,对孙龙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连洪伟和王圆圆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交付20000元借款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连洪伟和王圆圆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洪伟返还原告孙龙借款1481.85元,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圆圆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连洪伟、王圆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审 判 长 王吉奎
审 判 员 唐兴权
人民陪审员 程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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