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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28刑初28号

艾红强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艾红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928刑初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红强,曾用名艾红祥,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永平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永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永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于本宅。永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红强犯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永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红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底,被告人艾红强为建盖厨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征得永平县博南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所及永平县麦田村民小组集体同意,擅自到永平县博南山自然保护区永国寺国有林内砍伐华山松9株,桤木1株;在永平县麦田村民小组集体山“黑山门”山场砍伐云南松15株。经鉴定,25株林木立木材积(蓄积)为4.693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9918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对涉案现场周边村落开展摸排走访,发现艾红强家正在建盖的房屋所使用的木材还很新鲜,经口头询问,艾红强即供述盗伐林木的事实。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书面传唤被告人艾红强到案,归案后艾红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向艾红强扣押了斧头一把、手锯一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红强无视国家法律,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4.69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红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中,仅因可疑行迹被询问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可认定为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红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作案工具和现场伐桩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犯罪现场及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权证,证人丁国祥等人的证言,林地、林木检验意见报告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红强无视国家法律,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4.6933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红强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艾红强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中,仅因可疑行迹被询问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可认定为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艾红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艾红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