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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执保710号

陈浩与王沈洋、陶玲、王海洋、苏丽林、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浩;王沈洋;陶玲;王海洋;苏丽林;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执保710号

申请人:陈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思俊,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

申请人:王沈洋。

被

申请人:陶玲。

被

申请人:王海洋。

被

申请人:苏丽林。

被

申请人: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沈洋。申请人陈浩与被申请人王沈洋、陶玲、王海洋、苏丽林、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沈洋、陶玲、王海洋、苏丽林、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031104046020190000357,保险金额:700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沈洋、陶玲、王海洋、苏丽林、湖南湘淮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双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欣怡

书记员邱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