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2民初531号
原告:王某,甘肃省灵台县人。
被告:郭某,甘肃省灵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