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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2民初531号

王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822民初531号

原告:王某,甘肃省灵台县人。

被告:郭某,甘肃省灵台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明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