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5民初972号
原告:陶延红,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
被告:崔建功,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大名县,陶延红与崔建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陶延红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延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太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