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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81民初1285号

赵某某与张某某、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81民初128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6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栾某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栾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庆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