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81民初128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6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告:栾某某,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栾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庆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