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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刑更396号

王敦平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王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青01刑更396号罪犯王敦平,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016年12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两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王敦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敦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青海省建新监狱提请时建议减刑七个月,现因其剩余刑期至合议时不满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敦平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9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解利诚

审判员 元丹措

审判员 马轶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