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30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某2,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张某1、张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会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