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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02民初530号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530号

原告:张某1,男,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某2,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璐,江苏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男,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张某1、张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经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会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