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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执5085号之二

周睿与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宋本芳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睿;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宋本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50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睿,男,199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经营者:宋本芳。被执行人宋本芳,女,1974年3月8日生,住无锡市。申请执行人周睿与被执行人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宋本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锡梁劳人仲案字[2018]第68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仲裁调解书: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支付周睿工资7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的经营活动,未发现宋本芳的下落。执行过程中,经向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宋本芳名下查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2、房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轮候查封了宋本芳名下位于无锡市××100-1602的房产,该房产已设置有案外人高额抵押。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情况。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轮候查封了宋本芳名下苏B×××**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控制车辆。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对外投资、股票登记信息。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宋本芳名下无可执行的对外投资、股票。综上,轮候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的房产本案无处置权,且设置有案外人高额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长区往事随风音乐酒吧、宋本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车辆、房产本案无处置权,且车辆未实际控制,房产设置有案外人高额抵押,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锡梁劳人仲案字[2018]第68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包征雄

审 判 员  黎 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