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1343号
原告:何相起,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张秋晶,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何相起与被告张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相起、被告张秋晶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何相起撤回对被告张佰忠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相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秋晶给付借款及利息11万元。2.诉讼费由张秋晶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0日,张佰忠、张秋晶向何相起借款11万元(其中利息1万元),出具《租据》2份。后经催要,张佰忠、张秋晶未还款,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张秋晶承认何相起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秋晶承认何相起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张秋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何相起借款及利息1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张秋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尚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