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81民初5765号
原告:王学坡,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齐,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荣,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嵩路**圣地亚哥**122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99759163Y。
法定代表人:张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华,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原告王学坡、王雪齐与被告王淑荣、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坡、王雪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辉、林艺丹、被告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淑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学坡、王雪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各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编号:0001862)解除;2.判令王淑荣支付违约金340000元;3.判令王淑荣赔偿双倍定金100000元;4.判令王淑荣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2000元(自2018年4月18日起,以3000元/月为基数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5.判令王淑荣承担房屋差价损失酌情100000元;6.判令王淑荣承担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7.判令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相关证件(详见证据4所列);8.判令王淑荣、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王学坡、王雪齐共同授权委托案外人王涛与王淑荣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编号:0001862)。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将坐落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小区××号楼××室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卖给乙方(被告王淑荣),房产成交总价为17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整;已付的定金可抵充首期购房款;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为:乙方应于2018年6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含定金)610000元(作为房产解押专用);甲方应于2018年4月18日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违约,否则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及中介费、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者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总房款每日0.05%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4月18日向王淑荣交付了房屋,王淑荣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时至今日未依约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另,2018年4月16日,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收取了讼争房屋的契税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等相关证件(详见证据4)至今未归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1.《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各方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王淑荣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王淑荣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2.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及中介费、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基于王淑荣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王淑荣承担上述费用;3.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无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向原告收取讼争房屋相关证件,原告有权要求返还。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淑荣未作答辩。 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辩称:如果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同意返还相关材料。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6日,案外人王涛依据王学坡、王雪齐的授权委托与王淑荣(委托代理人李玉坤)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编号:0001862)。合同约定:甲方(王学坡、王雪齐)将坐落于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小区××号楼××室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卖给乙方(王淑荣),房产成交总价为17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整;已付的定金可抵充首期购房款;具体付款日期及金额为:乙方应于2018年6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含定金)610000元(作为房产解押专用);甲方应于2018年4月18日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及中介费、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者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总房款每日0.05%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王学坡、王雪齐依约于2018年4月18日向王淑荣交付了房屋,王淑荣依约支付了50000元定金,时至今日未依约履行其他付款义务。 另查明,王学坡、王雪齐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0元。 经双方确认,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当庭返还王学坡、王雪齐主张的相关房产材料。 上述事实有《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条》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学坡、王雪齐与王淑荣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订双方具有约束力。王淑荣在支付定金50000元后并接收案涉房产后,拒不履行继续支付购房款的约定义务,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的规定,王学坡、王雪齐主张解除《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依据《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双倍定金及中介费、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差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的约定,王学坡、王雪齐主张王淑荣赔偿违约金340000元(1700000元×20%)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因违约金性质系带有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功能,综合本案当事人实际损失、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兼顾合同履行情况,支持按总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已经足够弥补王学坡、王雪齐的损失,对王学坡、王雪齐主张赔偿双倍定金100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律师费15000元、房屋差价100000元等损失的,且房屋差价损失未能举证证明,不再予以支持。 庭审中,王学坡、王雪齐放弃对漳州金三角房产策划有限公司返还相关材料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评判。王淑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学坡、王雪齐与被告王淑荣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二手房)》(编号:0001862)。 二、被告王淑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学坡、王雪齐违约金34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学坡、王雪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王淑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上四份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杭育
人民陪审员 王水源
人民陪审员 陈春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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