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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528号

寇某与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寇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1528号

原告:寇某。

被告:兰某。(缺席)原告寇某与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寇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5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7年10月8日,2018年7月3日两次共计从原告处借款76000元,两次借条均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推诿不还,遂诉至法院。原告当庭提交借条2张。

被告兰某口头答辩称:借款最初是60000元,其偿还过10000元,所以本金剩50000元,另外一张借条26000元是原告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3%计算后产生的。原告寇某认为已偿还的10000元应系利息,对被告的其他答辩意见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实际金额为60000元,被告兰某曾偿还过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因2017年10月8日的借条中对利息未做约定,故该10000元应计为已偿还的本金。而原告所提交的2018年7月3日的借条,因系双方对此前利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但经推算,结算金额26000元明显超过了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额的规定,应按照本金50000元,月利率2%计算为9000元。故被告兰某尚欠原告寇某借款本金应认定为59000元,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9年2月28日前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支持2311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兰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寇某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311元,合计613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