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1108号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平安金融中心****。 负责人董俊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庆、孙辉(特别授权),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晓军,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程贤红,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潘晓军、程贤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15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晓斐 代
书记员 李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