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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81执保222号

孙恒妹、黄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恒妹;黄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执保222号

申请人:孙恒妹,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

申请人:黄华,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孙恒妹诉被申请人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恒妹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华名下价值1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恒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华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张龙、孙恒美名下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光明圆润园5号楼201处房产【权证字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80448、18××49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