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81执保222号
申请人:孙恒妹,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
申请人:黄华,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孙恒妹诉被申请人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恒妹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华名下价值1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恒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华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本案担保人张龙、孙恒美名下位于巢湖市长江东路光明圆润园5号楼201处房产【权证字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80448、18××49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