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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民终141号

肖贵英、罗香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肖贵英;罗香珍;罗珍友;罗珍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贵英,女,1964年8月2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香珍,女,1975年3月2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达,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885097。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珍友,男,1973年10月18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珍学,男,1967年6月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瑶,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411113。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恩波,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810297568。

上诉人肖贵英、罗香珍因与被上诉人罗珍学、罗珍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罗珍友、罗珍学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珍友、罗珍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8)黔022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珍友、罗珍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罗珍友、罗珍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肖贵英、罗香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芳

审判员 周元军

审判员 蒙彩虹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佑玲

书记员陈香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