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2085号
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中心广场康乐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飞,男,系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汪诗廷,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生,住贵州省清镇市,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诗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魏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