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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348号之一

杨万芳、秦英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杨万芳;秦英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1524执348号之一 江苏省无锡市车辆管理所: 申请执行人杨万芳与被执行人秦英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524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秦英武所有的(苏B×××××)汽车一辆,期限二年。 二、对该车予以锁定。 附:(2019)皖1524执3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