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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民初2073号

辛某某与潘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辛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2073号

原告:辛某某,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某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诉。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谢然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