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4民初2073号
原告:辛某某,女,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某某,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诉。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审判长 谢然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