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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5民初292号

马某、刘某1、来某与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某、刘某1、来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825民初292号

申请人(原告):马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系死者刘某的妻子。

申请人(原告):刘某1,男,汉族,2000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系死者刘某的儿子。

申请人(原告):来某,女,1951年7月4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系死者刘某的母亲。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被告):丁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申请人马某、刘某1、来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刘某1、来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某名下坐落于××旗XX小区,房屋产权(房产证×**,建筑面积102.12平方米)进行查封,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马某、刘某1、来某以担保人赵某私有的的坐落××旗XX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4.82平方米,房权证号:XXX)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刘某1、来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丁某名下坐落于××旗XX小区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2.12平方米,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赵某私有的坐落××旗XX小区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4.82平方米,房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美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额尔登其其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