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036号
申请执行人:毛迎锋,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余金龙,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迎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余金龙履行案件款27238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09元,合计2754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