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5民初1736号

张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173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3.5分。之后被告曾几次支付给原告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不还。故起诉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某辩称: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原告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20000元;

二、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三、被告马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前、8月1日前、9月1日前、10月1日前、11月1日前、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四、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

五、如被告马某某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利息,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六、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