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5民初173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马某某,男,195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3.5分。之后被告曾几次支付给原告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不还。故起诉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马某某辩称:要求分期分批偿还原告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20000元;
二、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
三、被告马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1日前、8月1日前、9月1日前、10月1日前、11月1日前、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四、被告马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
五、如被告马某某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利息,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六、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瑞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志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