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1民特26号
申请人:戴长源,男,汉族,1947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申请人:梁雨清,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戴长源与申请人梁雨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4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戴长源与申请人梁雨清继续履行2017年3月5日签订的《基本农田承包合同》。
二、申请人梁雨清在2019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戴长源两年的田亩承包费4410元,(时间从2018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戴长源与申请人梁雨清于2019年4月4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朝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