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宝琴,女,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平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12653309T。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焦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758356123A。
法定代表人:王清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贺天增,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审
第三人:秦辉,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上诉人范宝琴、平顶山市平煤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隆科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贺天增、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豫0402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宝琴、平顶山市平煤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樊为民
审判员 程显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郭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