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257号
原告:庞某,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锋,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庞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庞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