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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1257号

庞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庞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1257号

原告:庞某,女,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锋,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庞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庞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

审判员  陈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