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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2民初997号

王能菊、周锡彩等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青宁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1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能菊;周锡彩;周锡密;周习山;朱东升;罗仕英;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青宁乡卫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997号

原告:王能菊,女,195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周锡彩,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周锡密,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周习山,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朱东升,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罗仕英,女,193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六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叶,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青宁乡卫生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青宁乡南卫街**。

法定代表人:杜兴,院长。 原告王能菊、周锡彩、周锡密、周习山、朱东升、罗仕英与被告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青宁乡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何栀菊

人民陪审员  蒲家平

人民陪审员  唐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