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被执行人胡翊延,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桃江县。被执行人林惠群,女,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桃江县。被执行人胡喜林,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桃江县。湖南省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喜林、林惠群、胡翊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6)湘092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2019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本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但因分期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志群
审 判 员 张爱宝
审 判 员 刘雅丽助理
审判员 罗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