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52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陈月琴,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应斌,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何应祥,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陈月琴、应斌申请执行何应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521刑初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何应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琴、应斌因应国强死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693,10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何应祥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月琴、应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应祥正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进行了调查,经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将调查结果、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当事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不服可申请听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521执2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家学
审判员 唐 雄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朱宇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