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8601民初93号
原告:陈波,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欣格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金开大道**鑫城名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2281909P。
法定代表人:吕诚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雯轶,女,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陈波与重庆欣格储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
审判员 饶琳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殷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