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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7387号

翁胡生与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胡生;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翁胡生;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3民初7387号

原告:翁胡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苑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国际城****。

原告翁胡生与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翁胡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翁胡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宝利2019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