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3民初7387号
原告:翁胡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苑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旺座国际城****。
原告翁胡生与被告西安中铁长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翁胡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翁胡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宝利2019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